2018年端午节前后,洛阳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粽子进行抽检,洛阳某汇商贸公司销售的标称周口市某源食品公司生产的蜜枣粽,经检测,被判为不合格品,不合格项目为乙酰磺胺酸钾(安赛蜜),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。
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粽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四)项的规定。对该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粽子的行为,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对该公司作出了没收涉案粽子、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。